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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論文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類型學分

來源: 樹人論文網發表時間:2015-03-27
簡要:【論文摘要】這篇論文對行業協會限制競爭的行為做出了深入分析,確定了行業協會競爭的相應標準,并依據此標準對行業協會進行歸類、抽象以及歸納,根據我們國家的國情,力求能

  【論文摘要】這篇論文對行業協會限制競爭的行為做出了深入分析,確定了行業協會競爭的相應標準,并依據此標準對行業協會進行歸類、抽象以及歸納,根據我們國家的國情,力求能構建一種有利于準確的適用和修正反壟斷立法和有關行業協會的競爭法規定的理想類型。

  【論文關鍵詞】行政管理論文,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類型學分析,理想類型,反壟斷法

  一,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類型學分析的意義

  類型學的概念和用法源于自然科學。在自然實驗中,實驗對象通常可分為不同的類別.種類和類型,各類均有其穩定不變的特征。而在社會科學中,現實出現工程度更高的特殊性。因此,借助類型學的研究方法,通過經驗的觀察,對其歸類、抽象和歸納,以某種方式在理想類型與經驗研究之問架設橋梁,使人們比較容易的獲得對現實一般性的認識。德國法學家卡爾.拉倫茨認為,“今日之法學決不僅應用抽象一般的概念,它也運用包含意義的概念與類型,因為法學概念的抽象,即一般的概念及其邏輯體系并不足以掌握某生活現象或者意義脈絡的多樣表現形態,因而需要借助不住的思考形式~‘類型’的應用·。我們可以通過類型學的分析方法來觀察現實事物的性質和特征,使我們能夠從典型的特殊示例中洞察其普遍意義,并建立利于理論分析和現實應用的“理想類型”。

  我國《反壟斷法》原則的規定了反壟斷法對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制,法學學者對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及其法律規制進行了比較深入的研究,并廣泛的采用了對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進行分類的方法,通過對主體、客體或內容等標準進行分類探討并以此來回應反壟斷法,但未就此形成系統的類型學分析思路。本文通過對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進行類型學分析,即確立相應的標準并依據此標準對具體的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進行歸類、抽象和歸納,并結合我國反壟斷立法情況,力求建構一種理想類型,這不但有利于我們正確認識和區分不同類型的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和彌補單純從概念上對其進行界定的不足,而且會加深我們對各種限制競爭行為的本噴特征的把握,有利于準確的適用和修正反壟斷立法和有關行業協會的競爭法法律規定。

  二,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類型學分析思路

  (一)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類型學分析標準

  既然我們要用類型學的分析方法就必須要確立類型本身,而要確立類型本身首先需要提出若干特定的分類標準。確定分析的分類標準必須對實務或現象有充分的認識,比較全面的了解其特征,通過對其本質或構成的把握建構分析標準,從不同層面分析事物或現象。當然可能由于研究視角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對事物特征認識也不盡相同,其提出的分類分析標準也會不同,其相應的分析變量也就相異,因此,不同學者對同類事物或現象往往會建構不同的分析標準。當然這種分析標準的確定也要注意對事物本身的整體把握,考慮分析結果的現實應用性,而不能簡單的追求分析本身,避免陷入“錯置具體物的謬誤”。

  誠如以上昕言,對于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進行類型學分析,首先必須確定類型學分析標準。我國“反壟斷法第l6條規定,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第二章關于對壟斷協議的禁止規定)的禁止的行為。由此可見,行業協會的限制競爭行為主要是指是以行業協會的名義通過決議等方式實施的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而對于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進行特征分解,即_口I得到以F要素:行為主體一行業協會;行為客體一競爭性市場;行為內容~決議等方式?;谝陨衔覀兛梢源_定對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類型學分析標準,即主體標準、客體標準和內容標準。

  (二)以行為主體標準展開

  行業協會作為有同一行業的競爭者組成的非盈利組織,其在謀求同業共同利益的同時,有可能會實施限制競爭行為,因此各國競爭法部將其納入競爭法規制的視野。與西方不同的是,我國行業協會有著“體制內”和“體制外”或者“半官方”和“民問”行業協會之分,因此競爭法對與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制也應當視不同情形而定。綜合來看,體制內行業協會是在政府推進下自上而下產生的,因此其表現出比較強烈的政府性特征,并且它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與所謂的典型的行政壟斷——地區壟斷和行業壟斷無論在表現形式七還是實施1}=體,以及在具體表現與實質E有著不謀而合之處。當然這種限制競爭行為并非僅靠競爭法就能規制得了,它更多的是依靠政府職能的轉型和市民社會的發展來實現。而對于體制外行業協會,我們可以認為是西方國家語境中的行業協會,它在自身運作中也形成了各種各樣的限制競爭行為:行業協會對外部的限制競爭,主要包括行業協會對交易相對人的限制競爭行為、行業協會對其他行業協會的限制競爭行為、行業協會對同行業的非會員限制競爭行為;行業協會內部的限制競爭,主要包括行業協會對協會會員的限制競爭行為、行業協會內部會員之間限制競爭行為。自中國人世以來,跟隨大量外國企業的涌入而來的還有國外的行業協會,這其中也存在著“洋協會”與中國本土行業協會的競爭問題。

  (三)以行為客體標準展開

  所渭行為客體就是指行為所指向的對象,也就是指行業協會的限制競爭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行業協會通過明示的決議或者默示等其他方式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侵害的是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但是通過對不同層面競爭秩序的比較,限制競爭行為又可分為壟斷行為和其他限制競爭行為。壟斷行為是限制競爭行為的一種,并且是非常常見的一種,在市場中要達到本來意義上的壟斷即獨占幾乎是不可能,在現實中,未必要壟斷才能限制競爭,像企業合并、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經營者聯合限制競爭協議等等都不是壟斷,但卻是限制競爭行為。壟斷行為更多的是基于其自身壟斷地位和狀態而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主要表現為寡頭壟斷、獨占壟斷和聯合壟斷等,其更大程度上危害的是整個市場的競爭度和競爭均衡,考慮到社會進步和消費者權益以及經濟民主制度;而其他限制競爭行為,例如企業合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也是對市場規律和市場競爭機制的破壞,但它并未涵蓋整個市場,也不構成所謂的獨占或者寡頭,譬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它侵害的更多是消費者利益,這些行為不僅影響市場正常的競爭秩序,也是對公平交易環境的破壞,反壟斷法對于此種行為的規制側重于維護公平交易的市場競爭秩序,樹立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

  (四)以行為內容標準展開

  行為內容主要是指行業協會實施限制競爭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這也是國內大部分學者分類的標準,例如魯籬教授概括為信息交換行為、集體抵制行為和標準認證行為;徐士英教授概括為行業自律價行為、集體抵制行為、信息交換行為和標準化行為;陳曉軍教授將其概括為統一定價行為、集體抵制我、行業標準與認證行為、市場分割行為以及其他限制競爭行為,等等。以上關于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分類基本上概括了我國《反壟斷法》中所列舉的有關行業協會的壟斷行為。我國反壟斷法第二章“壟斷協議”中第13條規定了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壟斷協議的禁止義務,第16條則專門就行業協會規定其不得組織本行業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的禁止義務。分析近幾年國內出現的“上海黃金飾品行業協會固定價格案、“廣州市眼鏡協會聯合抵制案”、“世界拉面協會中國分會聯合漲價案”、“中國農機工業協會農用運輸車分會聯合限價案”、“山西焦炭聯合體聯合限制產量案”,諸如等等,結合我國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本文認為,其可分為行業協會固定價格行為、限制產量和銷量行為、分割市場行為、限制開發和購買新技術新產品行為、聯合抵制行為、固定和限定轉售價格行為以及其他依據壟斷協議、決定或默示形式或者其他協同行為達成限制競爭效果的行為。

  三、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理性類型”分析——基于反壟斷法規制的視角

  (一)“理性類型”的反壟斷法實踐

  “理想類型”是德國法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提出的重要概念,它是指研究者通過對現實事物的觀察、比較和分析,從中概括出最能反映現實事物性質和特征的若干特性而建立的起來的抽象類型。理想類型作為一種理念構建和認識現實社會的工具,對于理解事物和社會現象的本質特征和價值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現實中,我們建構一種理論或者模型,首先要考慮到它的實用性,即如何依據現實需要或者根據事物本身特征和現實實踐情況相結合來尋求一種合理的和應用性較強的類型。

  我國反壟斷法體系包括反壟斷法和國務院及其他國家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就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而言,我國《反壟斷法》較為籠統簡單的予以規定,僅僅是原則的規定了幾種壟斷協議的禁止,而對于經營者通過行業協會等多種方式公開或隱蔽的實施各種壟斷行為以及其他的限制競爭行為沒有規定,加之,我國行業協會的二元化發展以及“洋協會”的出現導致現實中行業協會在運作中做出的限制競爭行為呈現多樣性,也促使我們應該考慮結合現實情況建構適應我國競爭法規制的理想類型。本文認為應結合我國現行反壟斷法相關規定以及國家工商行政機關等規范競爭的相關文件,通過對于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進行分析定性,列舉常見的行為方式,然后總結特征提煉一般含義。在具體立法中,應堅持定義加列舉的方式,即首先在法律中界定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含義和特征,然后列舉社會中常見的幾種具體限制競爭行為,這種結合了定義式和列舉式的優點,是理想化的立法方式。我國《反壟斷法》也是采用此種方式,但是定義過于簡單,現實實用性不強。并且此種方式并未結合我國行業協會發展現狀,可能會出現責任主體的認定問題,也會影響行為的定性問題。誠如就行業協會主體標準劃分而言,體制內行業協會的限制競爭行為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把其自身限制競爭行為與依靠政府力量或者政府通過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影響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分離開來,明確處理好政府有關經濟發展的產業指導政策和行業協會作用之間的關系,這也是我國反壟斷立法應該考慮的完善之處。

  (二)“理性類型”的局限及彌補

  由于事物和社會現象的復雜性和動態性,我們不可能把每個個體的個性的都一一列舉出來,同時“作為分類基礎的特征越多,就難使特征在個別事例中的不同結合方式顯示出事物之間真正的相同和明顯的差異”,即使按照統一標準分析,在不同行為的類型化也有相通的因素,他們之間有關聯部分,甚至混合部分,因此這種類型化的選擇標準具有相對性。由此來看,我們有限的研究和無限的現實始終存在間隔,我們所建構的理想類型也不可能與現實事物一一對應,當然,這種理想類型的建構現實應用起來也可能有很大差距,并不一定得心應手。正如,我們在建構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理想類型中,也難免會有對現實行業協會發展現狀的認識不清楚之處,而隨著我國政府職能的轉型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行業協會也會作為一種獨立的力量登上社會大舞臺,進而擺脫政府的不當影響,成為實質意義上的行業協會,關于行業協會二元劃分法就將失效,主體的一致性將會是立法更加明了和更具可操作性?;谝陨戏治觯罁鐣F實發展狀況深入研究,通過類型學研究方法建構修正不同時空的理想類型,進而影響我國關于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反壟斷立法才是昂格爾所說的“最成功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