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思想是我國重要的歷史文化遺產之一,同時也是我國現代法律要求研究的對象。對我國傳統法律思想尤其是儒、法、道三家思想進行重新梳理和解釋這無疑也是對我國現實的法律實踐面向法制現代化轉型有著重要的價值啟示。
一、中國傳統法律起源概述
(一)中國傳統法律源于何時
一是認為起源于五帝時代。如《管子·任法》有:“皇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來,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止。故皇帝之治也,置法不變,使民安其法者也。”
二是認為起源于夏代。這種觀點是基于公共權力的設立而建立起來的一種學說。這種公共權力在每一個國家都存在。“構成這種權利的,不僅有武裝的人,而且還有物質的附屬物,如監獄和各種強制設施,這些東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會所沒有的”。
三是認為起源于商代。我國在20世紀二三十年代有學者根據考古發掘的殷墟甲骨資料推定,漢字出現于商代,因此中國傳統法律也應當源于殷商時期。例如,陳顧遠認為,“《中國法制史》之始頁,惟有斷自殷代”。
四是認為起源于原始社會末期。現代法律被定義為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因此越來越多的學者在探討我國傳統法律起源的時候,從國家的起源作為探索點。我國古代法,早在黃帝時期就已見端倪,《皇帝李法》作為法的胚胎已孕育于原始社會末期的母體之中。
(二)中國傳統法律何以產生
關于中國法律何以產生,目前學術界還存在比較多的觀點,但占主導地位的是“刑起于兵”和“源于祭祀”這兩種觀點。一是認為刑起于兵。在原始社會末期,戰爭使軍紀、號令成為規范;戰爭促進了最早的審判制度;戰爭促進了懲罰手段的誕生。二是認為源于祭祀。久而久之便成為一種習慣,而這種習慣逐漸制度化,進而固定為一整套行為規范體系。
二、中國傳統法律思想洞悉
在中國傳統法律思想中以儒、法、道三家思想占主導地位,儒、法在春秋戰國時期形成以后對以后的歷朝歷代都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因此,在中國傳統法律特點這篇文章中有必要對這三家思想進行進一步的探討。
(一)儒家法律思想
“先秦以孔子為代表的儒學,以人的道德發展為基點,論證了因人的道德成就而形成的道德等級的合理性,設計了“圣、賢、民”的道德等級秩序,并說明禮教是實現這種等級秩序的主要途徑。當然,這種等級秩序是以服從于道德成就最高的‘圣人王’為歸宿點的”,強調王要修德,以德市民眾歸順。他論證了君主權威的合法性以及等級制度的合理性,在“廢黜百家,獨尊儒術”這一過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并且在漢代法律儒家化過程中也起到巨大作用。并且為后世“納禮入律”奠定基礎。
(二)法家法律思想
法家學派創始人是管仲。在戰國時期,法家代表的是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主張“依法治國”。法家產生的社會基礎和思想來源是春秋戰國時期的成文法運動,在成文法運動中,法家學派的首要思想是經濟,并且全面否定西周的立法、反對原先的政治結構。
在法家學派觀點中:人性本惡。所以在法家法律思想中非常重視預防犯罪,主張統治者應當通過賞罰安把人民納入法治軌道。商鞅說:“民之性,飽而求實,勞而求佚,苦則索樂,辱則求榮,此民之情也。民之求利,失利之法;求名,失性之常。悉以論自然也?今夫盜賊上犯君之所禁,而不失臣民之禮,故名辱而身危;猶不止者,利也。”第二,法家提倡依法治國。所謂“依法治國”,最早有管子提出,他認為“事斷于法,是國之大道”。韓非子進一步提出了“依法治國“的主張。第三,以刑去刑。商鞅說:“故禁奸止過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則民不敢試,故國無刑民。”
(三)道家法律思想
道家代表人物老子是東周時的史官,出身貴族,提出了“道法自然”的觀點,這也是道家思想的核心和精髓理念。道家提倡的“無為”和“自然”,對君主的絕對權威和國家強制力提出了挑戰,具有樸素的反專制和反對法律一元化的因素。
宋代朱熹“存天理,滅人欲”這種觀點可以說是對道家“天道”與“少私寡欲”等理念的絕對化、極端化具體體現。從某種意義上說,道家遵從宇宙普遍理性的法治理想,雖然是當時民間的一種學術的觀念沒有被統治者直接采納,但卻通過被儒家吸收和改造而上升為法制的基本指導思想,對中國古代法制起到間接地影響,成為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重要理論淵源。
中國傳統法律思想在中國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深深的影響著中國古代社會的各個方面,儒家的“禮治”、法家的“法治”與道家的“道法自然”三者相互結合,維護了封建統治階級的統治穩定,同時也在人們的觀念中形成了一整套的封建秩序思想。當我國建設法制現代化國家時,回首我國的傳統法律思想文化寶庫時,不難發現其中也有許多精華之處供我們汲取,只有充分參考借鑒我國的歷史寶庫,才能更有利于我國現代法治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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