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學
一黑格爾將“反思”解釋為“思想的思想”,[1]也就是說,對認識過、思考過的東西需要再認識、再思考,這是認識的辯證法,深刻反映了西方文化的批判精神。同樣,在中國傳統文化中也具有這種自覺,早在商周之際古人就有了這種精神覺醒。甲骨文中的“監”(鑒)字就是通過一個人用一盆水觀察自己的容貌,表達和引申出反觀、審視、借鑒的意思,這實際上就是“反思”。反思自己、反思過去,從反思中總結歷史經驗教訓是中華民族源遠流長的優秀傳統,是古人留下的寶貴精神財富。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在諸多領域內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驕人業績,中華騰飛不再是遙不可及的夢想,中華民族的復興已經成為每一個炎黃子孫的共同心聲和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這是一個嶄新的時代,更需要我們去反觀自己,反思自己,重新認識自己的歷史與傳統。
每一個民族的復興都是涉及經濟、政治、文化、法律、軍事等方方面面系統性的社會工程,其中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必將遲滯整個民族復興的歷史進程。[2]當代中國,舊的社會秩序已溘然逝去,新的社會秩序正處于艱難的創建之中。處在這樣一個歷史轉捩點上,作為法律人,我們不得不拷問自己,中國的法學和法律能為這場曠古未有的深刻社會轉型提供強大推動力嗎?能夠獨立解決社會轉型中出現的各種紛繁蕪雜的新問題嗎?能夠以自己的特色傲然屹立于世界法律之林嗎?或許正是基于對這種狀況的憂慮,近年來,法學界掀起了一股“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的反思熱潮。
自從清末修律中國艱難地邁上法律近代化的進程,至今已有百余年的歷史。百年的法律變革歷程蜿蜒曲折、跌宕起伏,其間各種辛酸自不待言。與此同時,艱辛的付出也結出累累碩果,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法制進程和法學研究更是取得了長足進展。然而,與西方數百年的法治歷程相比,百年的時間太過短暫。坦誠而言,與西方法學相比,中國法學還不夠成熟。百年的法律發展歷程總體上是對西方法律的簡單移植和機械模仿,而對自己固有的法律傳統卻存在誤解與漠視。
縱觀世界各國法律發展的歷程,我們不難發現,只有對本國固有的法律文明進行充分地反思與發掘,對本土法律傳統創造性地利用和改造,同時積極地吸收和借鑒別國的優秀法律成果,才能不斷推陳出新、永葆生機,才能使變革后的法律與社會實際相吻合,并發揮良好的社會功效。而近代中國法律變革的軌跡卻與這一歷史經驗相距甚遠。在此,我們有必要對近代以來國人對固有法律傳統的冷漠態度作一剖析。
首先,肇始于唐虞創制、皋陶設刑的中華法律文明巍然屹立于世界四千余年,陳陳相因、連綿不斷,形成了自成一體、獨樹一幟的中華法系。然而,中華法律文明在取得輝煌燦爛的同時,卻囿于各種因素陷入保守、自封、停滯的狀態。鴉片戰爭的隆隆炮聲轟開了舊中國閉關鎖國的大門,面對史無前例的劇烈震蕩,固有的法律傳統顯得力不從心。變革勢在必行,民主、自由、法治是必然選擇。但舊中國的統治者和實權派在歷史轉折的緊要關頭卻總是異常地頑固與保守,迫使變革力量一次比一次采取更為激烈的手段來實現自己的主張。而在新舊勢力反復博弈的過程中,傳統法律漸漸失去革新的契機,被視為保守勢力的護身符,遭到變革力量的徹底摒棄和全面清算。
其次,近代中西文明激烈碰撞的過程中,中華文明始終處于劣勢,東方從屬于西方。百年的民族屈辱史使國人對于傳統產生了空前的懷疑和否定。歐風美雨、西學東漸的時代背景,弱肉強食、適者生存的國際環境與學者們革新圖強的強烈使命感交織在一起,往往傾向于把國力強弱視為評判文化優劣的標準。于是西方法律制度和文化被奉為“文明”的象征、“進步”的標尺,博大精深,周密詳備,成為審視法律優劣與進行法制革新的唯一標準和模式。明治維新日本移植西方法律獲得的巨大成功更是助長了這種風氣。“發明西人法律之學,以文明我中國”[3]成為當時學界的主流思潮,固有法律傳統要么為批判的浪潮所湮滅,要么為激進的學者所遺忘。
再次,近代以來,在中國知識分子心目中,法律始終是與救亡圖存、強國富民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法治主義,為今日救時之唯一主義”[4]成為很多歷史時期的時代強音。但救國、強國的急切心理往往致使國人忽略對傳統法律的關注、梳理和反思,不加甄別地向西方學習和借鑒,因此,導致實踐中注重法律移植,輕視本土轉化;注重規范分析,輕視文化審視;注重現實需要,輕視傳統考量的傾向,這種功利主義、實用主義的做法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傳統法律無用論的盛行。
最后,長期以來階級分析主導下的認識論和打上意識形態烙印的研究方法,造成研究者帶上“有色眼鏡”看問題,人為地劃定研究禁區,先入為主地得出一些論斷,對固有法律傳統的認識存在很大的誤解與偏見。
二我們不否認批判和反思所具有的巨大社會推動力,近代以來的中國社會極其復雜,各種勢力盤根錯節,法制每前進一步,都要沖破重重羅網,尤其是落后的傳統觀念和思維定式的束縛。然而任何事情過猶不及,對法律傳統的一味批判和徹底否定嚴重扭曲了法律傳統的本真面目,損害了法律傳統植根的社會基礎,破壞了法制建設的本土資源,對國家的法律現代化及其本土轉型極為不利。為此,在這里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中國固有的法律傳統。
任何個人、團體、民族乃至國家都存在于自己所熟悉的歷史和傳統之中并以此為依據發展前進。歷史和傳統不是保守的代名詞,它向人們提供了某種身份與認同,提供了一種歸宿感和安全感。因此,對于一個民族和國家而言,歷史和傳統不容抹煞,更不應人為地割裂和拋棄。歷經數千年綿延不絕的中國法律傳統是中華民族智慧的結晶,是古人站在自己傳統和習俗的角度對人類面臨的共同問題做出的闡釋與嘗試,其中積淀著深厚的人文底蘊和超越時空界限的法律資源。如果不帶偏見地審視中西法律傳統,不難發現它們都反映了人類共同的價值目標和精神追求;兩者之間并非水火不容、格格不入,而是存在著諸多的暗合與契合之處;不僅如此,中國法律傳統還具有許多獨特的、有價值的思想資源,對當今法制建設不無裨益。
就法的理念而言,中西法律傳統是不謀而合的。盡管東西方在地理環境、經濟結構、風俗習慣等方面迥然各異,人們對法律的理解以及法律的運作方式、實現途徑也不盡相同。但歸根溯源,在理念方面,中西法律傳統卻是異曲同工、殊途同歸的。“公平”“正義”“秩序”“和諧”是她們共同的精神追求和價值目標。“??(法),刑也,平之如水,從水;?D,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①古人關于法的闡釋體現著對公平、正義價值的追求;“法者,所以齊天下之動,至公大定之制”②飽含著中國法律傳統對秩序、和諧價值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