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要件多少年來,犯罪客體作為犯罪構成理論的重要內(nèi)容而被視為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隨著法學的發(fā)展,刑法學界對犯罪構成理論的研究也得以深人,學者們各抒己見,莫衷一是,其中對犯罪客體的爭論尤為激烈。本人認為犯罪客體不應成為犯罪構成的要件,下面根據(jù)本人對我國犯罪構成理論及現(xiàn)行刑法規(guī)范的理解來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外國犯罪構成理論的形成和發(fā)展
從歷史的淵源來看,犯罪構成是中世紀意大利訴訟過程中的一個具有刑事意義上的專用術語。1796年德國學者克來克將其譯成Tabestand,是“構成要件”之意。但真正賦予其實體法上意義的是德國刑法學者費爾巴哈和施就別爾,費爾巴哈曾指出“犯罪行為就是違法行為中所包含的各個行為或?qū)嵤碌闹T要件的總和”。盡管如此,直至19世紀,也沒有建立起現(xiàn)代意義上的犯罪構成理論。
自20世紀初,德國刑法學者別林格以“構成要件”概念為中心建立“構成要件—違法—責任”這一現(xiàn)代意義上的犯罪論體系以來,犯罪構成理論才得到了相當?shù)闹匾暫脱芯?,形成了以德、日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犯罪構成理論,?jù)此理論,犯罪構成是犯罪成立的一個條件。但在這種犯罪構成理論中,是沒有犯罪客體這一要件的。在國外,提出犯罪客體要件且把犯罪客體歸為犯罪構成要件的是前蘇聯(lián)的法學學者.
蘇維埃政權建立后,刑法學者A.A.皮昂科夫斯基提出,具體人的刑事責任取決于其行為是否具備某種犯罪構成要件。犯罪的基本條件如下:(1)一定的犯罪主體;(2)一定的犯罪客體;(3)犯罪主體行為主觀方面的一定特征;(4)犯罪主體行為客觀方面的一定特征。從此,前蘇聯(lián)的法學學者們開始了對犯罪構成的研究。后來,前蘇聯(lián)著名刑法學家特拉依寧對犯罪構成進行了系統(tǒng)的研究,全面系統(tǒng)地提出犯罪構成理論,他認為犯罪構成因素存在于四個方面,即犯罪構成因素分為表明犯罪客體的構成因素;表明犯罪客觀方面的構成因素;表明犯罪主體的構成因素和表明犯罪主觀方面的構成因素。更有著作認為,每一個犯罪構成都包含以下要件:(1)犯罪客體;(2)犯罪構成客觀方面;(3)犯罪主體;(4)犯罪主觀方面。
二、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的形成和發(fā)展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繼承了前蘇聯(lián)的犯罪構成理論,50年代初,我國學者開始了對犯罪構成理論的初步探索。1957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刑法教研室編寫并出版的我國第一部刑法教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總則講義》,首次勾勒出我國犯罪構成體系的基本輪廓。認為犯罪構成是“我國刑法所規(guī)定的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所立犯罪所必須的一系列實事特征的總和”。此后,經(jīng)諸多中國刑法學者近幾十年的探索、爭論和完善,形成了目前國內(nèi)通說“四要件”論。任何犯罪都應有犯罪構成,每一種犯罪構成都是犯罪主觀條件與犯罪客觀條件的統(tǒng)一。犯罪主觀條件包括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條件包括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任何犯罪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少任何一個要件不構成犯罪,犯罪構成是區(qū)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標志,也是區(qū)分此罪與彼罪的重要標志。
三、對犯罪構成“四要件”論的質(zhì)疑
自1982年犯罪構成“四要件”論提出后,逐漸成為刑法理論的通說。但隨著犯罪構成理論的深人研究和發(fā)展,通說的觀點受到了挑戰(zhàn),出現(xiàn)了“二要件”論、“三要件”論、“五要件”論等多種觀點。其中的焦點是關于“犯罪客體是否犯罪構成要件”的爭論,確切地說應是關于“行為侵犯的合法利益方面是否存在犯罪客體要件”的爭論。我國刑法界傳統(tǒng)的觀點認為,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被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但筆者認為,無論從理論上講,還是從我國的立法、司法實踐上講,犯罪客體或所謂“犯罪客體要件”都不是也不應是犯罪構成要件之一。
首先,從理論上講,犯罪客體是屬于不同于犯罪主體要件、犯罪主觀要件、犯罪客觀要件之范疇,犯罪客體與其它三個要件不是并列的關系。關于這一結論,我們很容易從我國刑法理論中的犯罪客體理論自身中得出。刑法理論中的通說認為:“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被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在此,我們很明顯的看出,我國刑法學者們在界定“犯罪客體”的含義時運用了“犯罪行為”,而“犯罪行為”是由一系列犯罪構成要件所構成的行為,此意思可簡單描述為:犯罪構成要件—犯罪行為—犯罪客體。這樣,“犯罪客體”可以表述為“我國刑法所保護而被由一系列犯罪構成要件所構成的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顯然,犯罪客體同犯罪構成要件不屬于同一范疇,犯罪客體不是犯罪構成要件,因此,我們會對犯罪構成理論的通說“四要件”論產(chǎn)生質(zhì)疑,自然得出犯罪構成由犯罪主體要件、犯罪主觀要件、犯罪客觀要件構成的結論。
其次,犯罪構成作為界定犯罪的規(guī)格,在整個定罪活動中具有界限功能和規(guī)格作用,構成要件的內(nèi)容應是刑法規(guī)定的某種實事特征,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要素必須具有具體性、可測性和法定性,能夠被人們感覺、感知并能夠準確把握。正如犯罪主體要件中的刑事責任年齡,犯罪主觀要件中的故意、過失,犯罪客觀要件中的危害行為、危害結果等,這些都是具體的決定犯罪成立的實事特征。而傳統(tǒng)犯罪構成理論中關于犯罪客體“是我國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的論述只是理論的概括,在講犯罪客體時,只能從抽象意義上將其分為一般客體、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直接客體又分簡單和復雜客體,沒有任何具體要素的內(nèi)容得到論述。因此,犯罪客體不應是犯罪構成的要件。
再次,從“四要件”論的犯罪構成要件的內(nèi)在聯(lián)系來看,犯罪客體要件沒有存在的必要性,它只是人為的添置。犯罪構成要件間應有相應的邏輯關系,在現(xiàn)實生活中,故意犯罪的犯罪構成的產(chǎn)生過程表現(xiàn)為主體在犯罪意識的支配下,明確犯罪目的,實施犯罪,造成危害結果的過程,既犯意產(chǎn)生—預備犯罪—實施犯罪—造成危害結果的過程。過失犯罪表現(xiàn)為違反法律或規(guī)章制度或不履行義務—過失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過程。正如有的學者所言:“犯罪構成是作為過程而存在”從這個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出,在實際犯罪中發(fā)生作用而決定犯罪成立的要件應是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它們的邏輯順序也應是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雖然沒有犯罪客體,這也是一個有機的、完整的邏輯過程。另外,“四要件”論強調(diào)犯罪客體在犯罪構成中是必備要件之一,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侵犯社會關系達到了刑法條文規(guī)定的嚴重程度就構成了犯罪,而犯罪客體是抽象的,對它的侵犯只能通過犯罪的客觀方面來表現(xiàn)出來,既然犯菲構成中有了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的存在只能是畫蛇添足。
最后,從我國的刑事立法、司法實踐來看,犯罪客體要件在犯罪構成中也沒有存在的必要。一方面,沒有犯罪客體不一定不能確定犯罪,如刑法分則第129條規(guī)定的丟失槍支不報罪的條文規(guī)定: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的,造成嚴重后果……”。該條文沒有明確規(guī)定犯罪客體,但我們很容易看出只要主體在客觀方面具備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就構成犯罪,顯然沒有犯罪客體我們照樣能確定犯罪。犯罪構成是刑事立法設定犯罪的規(guī)格,根據(jù)犯罪構成理論制定的刑法分則條文應具體體現(xiàn)某種犯罪的構成要件,但事實上大多數(shù)的分則條文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犯罪構成的犯罪客體要件,沒有嚴格按“四要件”論予以設立。這怎么能說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呢?另一方面,在某些明確規(guī)定犯罪客體的分則條文中,也難說犯罪客體是犯罪成立的要件。如刑法分則第252條規(guī)定:“隱匿、毀棄或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jié)嚴重……”。該條中明確規(guī)定了犯罪構成的客體要件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利,但我們看出只要犯罪主體在客觀方面實施了隱匿、毀棄或非法開拆他人信件行為就已構成犯罪,這又怎么能說犯罪客體要件是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呢?
四、對犯罪構成“三要件”論的倡議
按我國刑法分則條文對具體犯罪進行的分析可以看出,任何犯罪條文的規(guī)定都是什么人,實施了什么行為,造成了什么結果,構成了什么犯罪,給與什么處罰。其犯罪構成要件應為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和犯罪的客觀方面,缺少其中任何一個構成要件的,不構成犯罪(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等法律規(guī)定的排除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除外)。由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和犯罪客觀方面組成的“三要件”論既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又表現(xiàn)了它們之間的遞進邏輯關系。因此可以說,運用它可以完善我們的刑事立法,我們還可以直接根據(jù)刑法分則條文去判斷犯罪,而不用再從法律條文中去分析犯罪的客體要件。既然由犯罪主體要件、犯罪主觀要件和犯罪客觀要件構成的“三要件”論能更好地指導我們的立法、司法工作,更有利于我們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區(qū)分此罪與彼罪,我們何不對其進行研究呢?以便進一步充實和發(fā)展我國的刑法理論,完善刑事立法,指導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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