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發展,近年來,在檢察機關的司法實踐中,涉及到司法鑒定的情況逐漸增多,然而當前絕大多數基層檢察機關沒有自己的司法鑒定機構,也缺乏司法鑒定人員,無論是自行開展司法鑒定還是審查其他司法鑒定結果的情況都不多見。當前基層檢察機關司法鑒定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認識不到位,管理不規范
部分檢察干警對司法鑒定工作的認識沒有上升到檢察權的高度,司法鑒定是檢察技術部門法律監督職能的體現,然而在實際工作中,對許多司法鑒定結論并沒有由檢察技術部門審查監督,而是由其它對口檢察業務部門直接進行審查,這種審查顯然不能做到實質的審查監督。認識上的不到位,導致管理上的不規范:鑒定機構設置缺乏統一規劃;受理鑒定的范圍不明確;沒有一套科學完備的鑒定制度;對鑒定人員的管理還存在隨意性,管理機制不夠科學、合理;各業務部門之間缺乏配合。
(二)基礎建設投入不足
檢察機關由于體制的原因經費普遍不足,落實到司法鑒定設備上的就更加少的可憐,特別是對于某些基層院來說,原有的人力、設施已經根本不能適應檢察業務發展的需要。
(三)案源不足,技術人員的實踐不夠,鑒定質量不高
基層檢察機關涉及到司法鑒定的案源相對不足,導致一些技術人員每年辦理鑒定的數量有限,實踐和鍛煉的機會少得可憐,自然不利于其鑒定水平的提高。
二、完善基層檢察機關司法鑒定工作的幾點建議
針對以上存在的一些問題,筆者認為應采取相應措施,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這一工作的開展:
(一)明確、統一對司法鑒定工作的認識,建立一套統一、完備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
司法鑒定工作作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在正確履行檢察權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沒有司法鑒定及鑒定監督的檢察權是不完善的檢察權。全國各級檢察機關都應該統一認識,在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要求檢察技術上一個臺階的時候,進一步提升檢察院司法鑒定工作實效,大力強化司法鑒定工作。
檢察機關的司法鑒定工作要建立一套適合自身的統一、完備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就司法鑒定機構的設置、機構的管理、人員的管理、運行機制等作出統一的規定,使檢察機關司法鑒定工作全面規范化、制度化。規定出臺后,在實踐過程中還應該進一步細化,由主管部門出臺相應的帶有政策輔導性質的指南,更加系統全面的闡述一些問題,并且可以根據現實中遇到的情況及時進行規范性調整。
(二)整合資源,加強地市、州院司法鑒定力量
針對基層檢察機關基礎設施落后、人力資源匱乏、案源缺少等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以地市、州等區域為單位,整合全市、全州的司法鑒定資源,由市院、州院的技術部門統一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工作,各基層院的技術部門只要負責聯系市院技術處受理即可。這樣做的好處:(1)整合各地設備、人員上的資源可以減輕各地的負擔,避免重復投入,提升使用效率;(2)地市、州一級只要技術門類齊全,完全可以承擔全部檢察業務的技術需要。(3)市院、州院本來就直接和一線基層院打交道,熟悉本地區工作,本地區發生了案件可以迅速開展工作;(4)檢察機關管轄有限,需要檢驗鑒定的案件相對較少,經過資源整合后,不同基層院的人員、設備可以同時服務于整個市院、州院的檢察機關,對于技術人員和設施來說也是一個很好的實踐鍛煉。在整合、加強了市院、州院的司法鑒定技術力量后,應當強化省、直轄市院技術力量,省院在現有的基礎上強化人員素質,提高技術檢驗質量;縣、區院技術部門除了開展對司法鑒定的審查監督外,自己不受理開展司法鑒定技術工作,委托整合資源后的市院、州院技術處完成。
(三)加強鑒定人隊伍建設,實行鑒定人負責制
全面推進司法鑒定人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建設,通過終身化的繼續教育,不斷提高素質,努力建設起一支高水平司法鑒定人隊伍。同時應當全面實行鑒定人負責制,明確鑒定人要對鑒定意見的真實性、客觀性、準確性負責。全面建立和完善過程跟蹤、質量控制、風險評估、監督考核等工作機制,從機制層面上保證司法鑒定的案件質量。
三、結語
從檢察機關這些年開展司法鑒定工作的情況來看,司法鑒定在防漏糾錯、技術取證、固定證據、突破案件等方面顯示了強大的優勢和作用,對正確行使檢察權、維護司法公正發揮了關鍵性作用。隨著檢察機關司法鑒定工作的日益規范,這些優勢將得到進一步的加強,雖然目前還存在一些問題有待完善、解決,但我們堅信隨著檢察工作規范化進程的不斷推進這些問題都將逐步得到順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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