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物證的概念來看,物證包括物品和痕跡兩大類。基于物品存在形態多樣化的實際,結合訴訟的一般要求及人的認識水平,一般而言,又可以將物證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1、實體證據。實體證據是指與案件或其他待證事實有聯系的物質實體,因它具有實體上的物證,故稱為實體證據。
2、痕跡證據。當一種物作用于另一種物時,一般會在承受物或作用物上留下痕跡,如果這些痕跡的形成與案件或其他待證事實有聯系,就構成痕跡證據。痕跡證據就是指與案件或其他待證事實有聯系的物質痕跡。
3、微量證據。微量證據是現代科技不斷發展的產物,它主要是指與案件待證事實有聯系的微量物質。微量證據的基本特征是量微而體小,微量證據包括微量固體、微量液體兩種。
4、氣味證據。氣味證據是指與案件或其他待證事實有聯系的物質氣味。物質氣味包括物體本身的氣味、物質變質后的氣味,人體的氣味等。在刑事訴訟中人體的氣味是偵查人員破案的重要物證。因為人體的氣味因人而異,偵查人員可以利用警犬高度靈敏的嗅覺來識別犯罪嫌疑人,從而破獲案件。
物證的表現形式
在司法實踐中,物證是通過紛繁復雜的具體形式表現出來的,立法不可能一一列舉。就刑事訴訟實踐而言,物證主要有:
1、實施犯罪行為產生的痕跡。如遺留在現場的指紋、足跡,殺人、傷人的血跡,強奸案件中的精斑,盜竊案中的撬壓痕跡等。
2、實施犯罪的工具。如殺人、傷人的刀槍,盜竊用的鐵錐、鑰匙,爆炸用的炸藥,縱火用的引火物,走私用的運載工具等。
3、犯罪人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的各種場所遺留的物品。如犯罪分子遺留在犯罪現場的衣服、鈕扣、煙頭、紙屑、毛發等。
4、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物。如經濟犯罪中的贓款、贓物,殺人案件中的尸體,被破壞的機器設備等。
5、犯罪行為產生的物品。如非法制造的槍支、彈藥,非法出版的出版物,偽造的貨幣等。
6、表現犯罪社會危害性后果 的物品。如被毀壞的機器、儀器,被焚毀、炸毀的建筑物等。
7、在犯罪過程中或者犯罪后,犯罪人為掩蓋罪行,對抗偵查而偽造的各種物品或痕跡。
8、能夠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的各種物品或痕跡。
9、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或痕跡。
就民事訴訟而言,實踐中經常運用的物證主要是作為訴訟標的的物品。例如,在買賣合同糾紛中,當事人雙方往往就合同標的物的質量、數量、外形、規格等存在爭議,在這種情況下,該標的物本身就成為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物證。又如,在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被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的財物也屬于物證的范圍。當然,在某些情況下,不是訴訟標的物的物品,如承攬合同糾紛中的定作物、修理物,侵權賠償訴訟中的侵權工具等,也可以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物證。
行政訴訟證據主要來源于行政糾紛案件的發生過程中或行政執法程序中,其物證的表現形式也是各式各樣,十分廣泛的。如被行政機關依法查處的非法經營的物品、變質的食品、偽劣產品、違禁物品,交通事故現場留下的痕跡,反映侵權行為及其造成的損害的物品或者 痕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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