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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教學的意義

2021-4-9 | 民法論文

作者:李靜 單位:甘肅政法學院民商經濟法學院

最早運用案例教學法的是哈佛大學的醫學院和法學院,后來該方法在各國法學教育中被推廣。它最大的特點之一就是將理論與實際相聯系,通過分析具體案例以此加深理解所學的理論知識,掌握基本的法律原理及制度,從而培養和鍛煉學生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具體而言,案例教學法有以下特征②:(1)明確的目的性;(2)客觀真實性;(3)較強的綜合性;(4)深刻的啟發性;(5)突出的實踐性;(6)學生的主體性;(7)過程動態性;(8)結果多元性。

在我國民法教學中,理論講授占有支配性地位,教學實踐中存在著概念化、教條化色彩太濃厚的現象,很多教師在民法教學中主要是解釋概念、規則,闡述原理,抽象議論。[2]在教學中雖然也使用案例,但大部分情況下是作為理論的例證,以便讓學生知道如何運用學過的民法原理或加深對某一問題的理解,在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和實踐能力方面難以獲得理想的效果。近些年來,案例教學法受到高度重視,甚至有人認為以理論教學為主導的民法教學模式已經過時。毋庸諱言,我國民法教學確實應該進行改革,但決不能矯枉過正。事實上,司法實踐本身也離不開民法理論的指導,如果司法實踐者不熟悉民法概念、規則、原則,則不能正確地處理各類錯綜復雜的民事案件。因此,民法的課堂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應該彼此協調、互相促進。那么,如何在有限的課堂教學中運用案例教學法,從而使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真正提高學生的主動性,培養其綜合運用民法原理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呢?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進行。

在民法課堂教學中,仍應以理論講授為主,但要改革講授模式。毋庸置疑,理論教學模式利于學生在較短的時間內形成較為系統的知識體系,其優勢不容忽視,就連一直以案例教學為最大特色的哈佛法學院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來從具體個案中推導抽象的一般法律規則和原理的思維方式,代之以大陸法系從現存的法律原理和法律原則出發來研究與分析具體個案的教育路徑”。[3]但應該對傳統的“灌鴨式”教學進行改革。首先,從民法的內容上精講其重點、難點問題,其他問題少講甚至不講,由學生自學。這樣,可以留出一部分課時進行案例教學的實施。其次,教學方法上應多樣化,注重師生互動。比如通過提問檢查要求學生自學的內容,對有爭議的、疑難的問題。可以讓學生分組討論。

強化案例教學法,實現理與例的結合,例與理的統一。筆者在前文中已明確強化案例教學法并不意味著對理論講授法的否定,因為法律思維的形成是建立在掌握了基本的民法理論并結合案例的分析、推理的基礎上的,因此,只有將案例教學法與理論講授法有機統一起來,才能取得最佳教學成果。具體而言,筆者分以下幾步進行:

(1)選擇適合采用案例教學法的教學內容。民法內容非常龐雜,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知識都能采用案例教學法,因此,需要先確定哪些教學內容適合適用案例教學法。比如,筆者就從民法的教學內容中選取了民事主體制度、代理制度、所有權制度、擔保物權制度、合同制度、繼承制度、侵權責任等幾大專題進行案例教學。

(2)在講授民法理論的前提下,精心選擇案例,以體現理與例的結合。案例的正確分析離不開對理論知識的掌握。故而,筆者先就與要分析的案例有關的民法理論進行課堂講授,并輔之以一些簡單案例的講解,從而使學生較通俗易懂地理解該理論知識,以便之后能順利地開展案例分析。在對案例的選擇上,筆者認為應考慮以下幾點[4]:首先,所選案例力求具有典型性和系統性。案例不在大小,內容不在繁簡,關鍵要看所選的案例能否解釋一個或數個民事法律規則的內涵及運用。其次,所選案例應具有一定的疑難性。如果案例太簡單,不僅調動不起學生的積極性,也起不到增強學生綜合運用民法原理去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再次,所選的案例盡量真實。當然,鑒于學生初學時基礎較差,筆者將真實案例進行刪減、加工后分發給學生,甚至虛構案例,隨著教學進程的推進,逐漸以真實案例為主,使案例教學接近于實戰。

案例教學的實施,這個過程應體現例與理的結合。為了盡可能在有限的課堂時間內充分發揮案例教學法的優點,筆者在具體實施案例教學時,不占用課堂時間講述案情,而是事先向學生分發案例,并設計一些與教學內容、教學目的及案情內容相一致的具有啟發性的問題。同時,將學生分組,并指定小組負責人組織課后討論。在學生做好分析準備后,筆者組織全班學生進行課堂討論,并由每個小組推薦一位同學作總結匯報。對于學生的討論,筆者或提示、或發問、或故設疑團、或充當爭論反角,引起爭論,把討論不斷引向深入。在討論過程中,允許學生有不同的意見或觀點,不追求一種結論,而是重視得出結論的思考過程[4]。在對案例討論、分析之后,筆者對各小組的匯報及學生討論情況作總結、評析,并著重點明討論的案例所反映出的民法概念、原理及制度。筆者認為,民法課堂教學中案例教學法的點睛之筆就在于如何科學地總結和評析學生的討論,并告知其所要掌握的知識點。教師應運用準確的專業術語和法學原理告知學生推理的過程,將重點放在分析上而不是案例的處理結果上,同時對學生持有的其他觀點進行理論上的評述,指出學生在討論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及不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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